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

2022.1.0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芙蓉信用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同意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将按照我国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乙方在申请表上填写、勾选或确认的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符合行业标准及惯例的保密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乙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

2.乙方同意甲方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乙方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官方客服电话或通过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无论乙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甲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乙方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3.除公务卡外,甲方对其他卡种实行多卡归户管理,乙方名下所有“芙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同一客户,甲方对其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上限。主卡客户可向甲方为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原则上需满14周岁)申请附属卡,主卡客户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甲方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附属卡的所有账务均被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财产、收入、经营、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请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乙方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记录、资信状况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或者要求乙方提供或增加合适的担保。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传真、邮件、官方微信、对账单、书面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如乙方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通过拨打甲方官方客服电话的方式要求甲方协商恢复其原信用额度,是否调整最终以甲方的综合评估为准。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5.甲方按乙方申请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或将卡片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和联系方式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等信息,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可采用乙方在申请表中预留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通讯软件中任何一种方式的,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通过快递投邮三日后或通过挂号信投邮七日后,即视为有效送达。如送达时因送达地址有误、无人接收、或其他不属于甲方的原因被退件或遗失的,仍然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确认:如果发生纠纷,以乙方在申请表中预留的联系方式(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微信号、传真、电子邮件等)为法院/仲裁/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向各方进行通知及送达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方式。法院/仲裁/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采用邮寄方式的,因乙方所列联系方式有误或未及时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仲裁/公证/执行/调解等相关案件材料或法律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法院/仲裁/公证机构/调解组织/行政机关等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法院送达平台(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闪信+”)等电子送达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以乙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写的相关电子联系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电子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可不再向其约定的地址进行纸质文书送达。因乙方所列电子联系方式有误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相对方导致未实际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各方完全理解: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在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通讯软件等方式进行联系时,有可能由于通讯运营商的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其信息或资料泄密。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同意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二条  使  

1.乙方收到甲方核发的芙蓉信用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包括《安全用卡须知》及其他甲方公开披露的信用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官方客服电话(境内40067-96511、境外+86-731-96511,下同)、网站(www.bankofchangsha.com,下同)等渠道向甲方咨询。

2.乙方收到“芙蓉信用卡”后,应立即在“芙蓉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选择签字方式确认交易时,所有签字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3.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须逐卡设置。

4.乙方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及验证要素,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甲方依据密码、短信动态验证码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信用消费、存取款、还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及面容、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服务,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非本人所为或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5.“芙蓉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所列的乙方使用,乙方承诺不以出租、出售、转让、转借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乙方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及个人信息等泄漏给他人,否则,乙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导致的卡片及个人信息泄漏、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

6.乙方知悉并同意通过甲方指定渠道激活信用卡后,该卡的网络支付功能将同时被激活开通持卡人可通过网上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该功能。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7.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芙蓉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8.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9.乙方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美国运通”、“VISA”或“其他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ATM)及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芙蓉信用卡”时,应遵守甲方、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10.“芙蓉信用卡”只限于乙方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套现等非消费领域。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信用卡资金用途,如乙方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甲方有权采取相关风险管控措施,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甲方有权视套现行为为现金交易向乙方收取相应利息。

11.乙方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或甲方有其他合理理由认为有对乙方信用卡进行风险管控必要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限制交易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消费、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分期付款等各类交易等)、调授信额度、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欠款、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不续发或换发新卡等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任何舞弊、欺诈、套取现金、非真实交易行为、非法使用信用卡或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2)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的;(3)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4)将信用卡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5)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6)未依本合约偿还全部欠款;(7)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或资信状况下降;(8)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进行风险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交易发票等资料);(9)涉嫌偷逃税款、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10)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11)连续6个月未发生交易;(12)乙方身故;(13)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信用卡章程、本合约等行为。甲方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乙方仍应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未偿还债务,相关债务提前到期的,均应一次性清偿完毕。

12.乙方使用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芯片卡或云闪付设备卡(包括但不限于Apple Pay、华为Pay、小米Pay等),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部分具备非接触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乙方申请办理的银联品牌信用卡甲方将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官方网站公布的限额为准,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关闭该服务,内容详见长沙银行官方网站《关于开通长沙银行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公告》。乙方通过该服务而产生的免密免签支付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13.Visa信用卡非美元的外币交易将由卡组织先转换为美元(上述过程中,Visa卡组织将收取相应的外汇兑换手续费,参见《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我行将转换后的美元金额按其算当天汇率转为人民币,记入您的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具体清算规则以Visa对外公示为准。

14.乙方知晓并接受成功申请芙蓉信用卡后,并非所有通过芙蓉信用卡承载的业务均能办理,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用卡情况进行审核,最终乙方是否能办理该项业务,以该项业务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15.乙方可在甲方指定渠道绑定乙方本人名下储蓄账户进行自动扣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自动扣款或最低还款额自动扣款,我行将在最后还款日后,从乙方指定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若届时乙方指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则会自动扣除账户余额至0元,其余部分不再进行补扣。若在自动扣款时,乙方自行还款至信用卡内,则可能导致重复还款,该部分金额将直接归还乙方后续相同金额的欠款。

16.乙方储蓄账户中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偿还信用卡。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1.除特殊卡种免收年费外,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每年交纳其他卡种年费,年费由甲方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具体年费收取标准和优惠减免政策根据最新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准。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六天。乙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已出账单的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透支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同)。

3.对于乙方持卡人的透支现金交易(指任何以货币形式进行的透支资金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转账等),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预借现金手续费。同时,甲方将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年化利率约为18.25%)计收透支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最新的《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

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芙蓉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所有预借现金、转账交易金额、累计循环信用利息;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其他利息;所有其他费用所有其他利息指:透支利息、分期利息等。所有费用指:年费、快速发卡费、补发卡片工本费、卡片挂失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等费用。最低还款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如账单金额低于50元,则以本月账单金额为最低还款额。

5.乙方“芙蓉信用卡”账户出现逾期,甲方将按照以下规则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手续费和各项费用、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还款;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手续费和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6.发卡机构“芙蓉信用卡”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芙蓉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7.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见甲方网站)、《长沙银行信用卡业务息费标准名录(见甲方网站)、《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信用卡业务服务价格和费用,并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短信等方式向乙方通知后施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调整自公告期满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如不接受调整,可于公告期满或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按规定解除本合约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价格和费用。为履行本合约须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甲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第四条    

1.“芙蓉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通过甲方官方客服电话、手机银行客户端或各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生效。“芙蓉信用卡”挂失后,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24小时客服电话申请补办新卡,由甲方将卡片寄送给乙方。

2.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而产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冒用行为;遗失或被窃“芙蓉信用卡”无乙方签名;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交易等,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甲方保留追索乙方责任的权利。

3.公务卡挂失补卡后,乙方还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乙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在公务卡相关系统中更新。

 

第五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芙蓉信用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甲方收回卡片或中止、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或乙方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名卡合作单位有关合作情况、乙方历史用卡记录及其他特定原因,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无论是否换发新卡,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提前失效而终止,乙方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还款。

2.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芙蓉信用卡”的,需在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3.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4.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因业务规划停发卡片等导致无法用卡的,甲方将在卡片到期前通知乙方乙方可重新申请甲方其他卡种,但是否能审批通过,以甲方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无论是否成功核发新卡,乙方使用原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终止,乙方不得以未核发新卡为由拒绝还款。如持卡人不接受相关卡片类型调整,持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5.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芙蓉信用卡”所有债务后将“芙蓉信用卡”销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

 

第六条  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索取乙方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乙方发卡。

2.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24小时咨询、查询、投诉和卡片挂失的电话服务,甲方对乙方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给予答复。

3.“芙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不需说明理由的止付、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合作商户没收“芙蓉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清偿。

4.甲方将每月定期向有交易发生的乙方发送对账信息,并列明乙方本期应还金额、最低还款额及到期还款日等信息乙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收到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未按时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乙方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或收入等资料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持卡情况下在有交易发生月份,如账单日后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如未按时联系的,视同收到且无异议。

5.甲方有权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芙蓉信用卡”、盗用“芙蓉信用卡”、冒领冒用“芙蓉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卡片进行非法活动的持卡人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并有权以乙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的,并且经甲方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届时,甲方有权以乙方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6.乙方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7.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等方式对乙方进行还款提醒,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乙方预留信息无法联系到乙方的,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取乙方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可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用于还款提醒或催收欠款。若乙方存在未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停止乙方所有芙蓉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对乙方在长沙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进行锁定、扣收;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长沙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8.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选择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使用;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或其他担保权;乙方同意甲方冻结和划扣其在长沙银行辖下任一机构开设的任何账户内的资产、购买的任何产品等(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大额存单及活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长沙银行网站上等。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利息、预期收益等一切损失。

9.甲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持卡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执行/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税费等。

10.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11.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卡片使用并依法催收。

12.为履行监管要求、保障信用卡账户资金安全、减少账户资源闲置等目的,甲方将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账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与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确认是否继续使用本人所持长期睡眠卡。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如未在指定期限内使用卡片(刷卡透支,如属未激活卡片需先激活),视同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不再使用卡片,甲方有权对卡片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调授信额度、中止或停止使用信用卡冻结、销卡、销户等处理。

 

第七条  反商业贿赂

各方在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

1.各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各方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合约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经办人的亲友。

 

第八条  关于征信信息收集、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约定

1.乙方认可并同意:在本合约签署之后及资金使用期间,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规之规定及本合约之约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使用、存储乙方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信用报告。

2.乙方认可并同意:本合约签署后,甲方有权按照相关监管文件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双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授信及/或担保业务中形成的信贷信息(包括合同信息、业务活动、交易记录、其他相关信息)、不良信息。

3.甲方提示乙方充分注意:上述信息的提供将影响相关征信机构及其他机构对于乙方的信用评价,特别是不良信息的提供,将会对乙方的信息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信息提供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不利后果,概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完全理解且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将通过严格履行本合约项下的义务等方式来避免和减少不良信息的发生。本合约不良信息的定义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款。

 

第九条  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约定

1.为订立、履行本合约之目的,以及为持续了解本合约履行期间乙方的信用和经营变化,乙方同意,甲方可基于办理本合约项下业务的需要,通过其他非银渠道(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社会保障、不动产、动产、公积金、医疗、银联、通讯运营商以及其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设立的数据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影像、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邮箱号、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地址、学籍学历)、资产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动产信息、不动产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缴存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公共事业缴费情况、纳税情况、交易信息、履约信息以及衍生的信用相关信息);

2.在乙方发生逾期、纠纷、催收等情况时,甲方将委托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处理催收事务,并委托该等主体处理乙方的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对应的信贷信息及不良信息甲方会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要求上述受托主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授权的用途。在委托关系解除时,上述受托主体不再保存个人信息。

3.为维权之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的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对应的信贷信息及不良信息提供给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4.因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开展债权转让、权益转让、资产证券化、不良处置等业务需要,甲方可以向第三方(包括其他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法的金融服务公司等)提供乙方的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但应要求对方履行保密义务,按照本合约披露的用途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来处理乙方的个人信息。

5.若第三方根据其与乙方的约定可以获取乙方提供给或留存在甲方处的信息,甲方可依据乙方同意的范围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若向第三方提供乙方提供给或者留存在甲方处的信息具有其他合法性基础,甲方将依据该等合法性基础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6.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基于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联名卡合作商等机构直接或协助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卡片制作和寄送服务、身份核验、联名卡持卡人信息交互、权益及礼品提供、配送等服务),同意甲方将必要范围内的乙方信息披露给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也同意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将必要的乙方信息披露给甲方。乙方一旦接受该服务,视为乙方对甲方披露信息的行为予以认可,同时甲方会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甲方的业务合作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知悉,基于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的目的,甲方将不时推出优化功能,可能增加或变更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方式。甲方将通过适当的通知方式向乙方明确告知,并为乙方提供同意与否的选项,乙方有权拒绝。乙方知悉并同意,一旦乙方拒绝甲方收集、处理乙方的个人信息属于开展业务或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情形时,甲方将可能无法为乙方开展更新后的业务或提供更新后的服务,但乙方原有正常办理的业务或接受的服务不受影响。

8.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芙蓉信用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9.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乙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

10.甲方仅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获得乙方明确同意或授权后;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脱敏展示中奖者姓名、手机号或长沙银行支付账号登录名;政府、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11.乙方在本信用卡业务中,提供了直系亲属、紧急联系人信息的,乙方保证提供的信息已经经过信息主体同意,同意按照甲方要求的形式向信息主体确认并协助甲方获得相关授权,承诺提供信息的行为不侵犯其他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12.乙方在申请或使用本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勾选、点击确认、手写签名、电子签名等方式同意的条款及协议均视同乙方已完整阅读并理解同意各项条款,甲方系统保存的操作日志、影像资料等均为条款及协议达成的证明材料。乙方不得未亲笔签名为由,拒绝承诺接受相关条款及协议。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使用“芙蓉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芙蓉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2.乙方知悉,信用卡增值服务、权益活动等是由甲方所合作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受限于甲方与第三方供应商的合作情况,相关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无法做到提前通知。乙方同意相应供应商的选择(包括且不限于合作商户、合作门店、合作期限及其他事项)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承诺。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在当期期限内,该等变更均自甲方公告或通知发布时即时生效,但公告或通知中载明了生效时间的除外。如乙方不接受上述变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有)。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芙蓉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本合约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

2.乙方与甲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3.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乙方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1.乙方确认:《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持卡人约定条款》《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表》、信用卡积分规则等的修改或调整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在官方网站、手机银行客户端、营业网点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公告后,即为有效,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乙方提供本服务,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服务网站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3.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约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约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同时乙方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作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尤其是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4.乙方确认:本人提交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纸质申请表或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约相关内容,本合约无需其再行签署确认。

5.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本合约的解释权。乙方有权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甲方官方客服电话(境内40067-96511、境外+86-731-9651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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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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