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办理协议 (分期收取利息)

2022.1.0

长沙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办理协议

(分期收取利息)

客户基本信息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卡号


业务办理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现金分期

办理时间

   

   

办理渠道


分期总金额


分期期数


利息收取方式

分期收取

每期分期利率


每期应还本金


每期应还利息


折算年化利率


备注:

分期利息计算公式: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

提前还款违约金计算公式:提前还款违约金=剩余未分摊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率。

分期利率折算年化利率计算结果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可能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不同与参考值存在差异,计算公式如下:

 1683506215285

n为年内期数,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得出的IRR即为年化利率。客户进行分期提前还款或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规则信用卡的其他息费项目及收取标准详见长沙银行对外公示的最新息费收取名录。

条款及细则:

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申请长沙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芙蓉信用卡“快乐分期”之常规类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时,同本行就本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及条款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及条款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对本协议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长沙银行客服热线40067-96511。如果持卡人申请办理本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条款内容。

 

第一条 本业务是指持卡人可申请将预借现金额度直接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划转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中,同时在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将此笔转账金额按期分摊还款并支付一定利息的业务。每期分摊本金与分期利息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经本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及最高可申请分期的金额以本行评定结果为准。

第二条 本业务限本行芙蓉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持卡人名下融意通卡、转账支付卡、心意通卡、长湘贷卡、快乐分期卡、ETC单位公务卡等无法申请,附属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第三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本业务,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业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等)查询、打印、保存持卡人的信用报告;通过其他非银渠道了解和查询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用于本业务申请、后续风险管理以及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其他服务的需要。同时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以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 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本协议、各申请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手机银行、短信、微信公众号通知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遵循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业务的所有上述规则。

第五条 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办理、使用等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现金分期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由系统审核,申请后最迟第二天24:00前入账。 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等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六条 持卡人若成功办理本业务,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已入账的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第七条 本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等,受本行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八条 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的有效借记卡账户(借记卡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第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本业务前,需确认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正确,且账户状态正常有效。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承诺,申请的分期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偿还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一旦持卡人未按指定用途进行支付,行有权宣布持卡人未偿还款项全部到期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持卡人有义务及时向本行提供证明其真实用途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持卡人需定期报告或告知本行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同意根据本行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交易市场供货单据、商户电子账单、银行卡刷卡单证等消费凭证)并承诺配合本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如持卡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现金分期款项或不能按本行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现金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全部应还款项。同时,可视风险情况调整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

第十二条 本行有权依据持卡人的财产、收入、经营、资信等状况随时调整其分期额度,本行有义务将额度调整的信息通知持卡人。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本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若持卡人出现不履行约定义务、“芙蓉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动要求停卡、帐户被冻结、其他债务不履行或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的,无须经本行特别告知,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相应分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所有息费款项。同时,可视风险情况调整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信用卡。

第十四条 本业务利息收取方式为按月分摊,且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具体可支持的利息收取方式、可申请期数以及对应利率本行各渠道展示为准每期应还本金=申请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分期利率。每期分期利息与每期分期本金同时入账,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中。

第十五条 本业务的应还本金和利息均不累计积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本业务成功后,将冻结该笔现金分期金额对应的信用卡额度,即不会立即恢复信用额度。被冻结的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期还款金额而逐期恢复,直至偿还所有分期金额。

第十七条 已成功办理本业务的,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如持卡人未申请提前还款,该款项不会自动提前清偿本业务或其他“芙蓉信用卡”分期未到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第十八条 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注销已办理本业务芙蓉信用卡,则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分期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账户所有应付息费款项,并在偿还所有债务后将“芙蓉信用卡”销毁。同时,持卡人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若持卡人有存续的本业务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本行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及销户申请。

第十九条 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本业务申请提前结清,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67-96511)或在指定渠道进行申请,本行将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须提前一次性清偿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分期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提前还款违约金收取标准为剩余未分摊本金的3%。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调整,以本行对外公示的最新息费收取名录为准。本业务不支持部分本金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本业务结清时,本行有权视综合评估情况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若持卡人将本业务提前结清,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存在出租、出卖、转借银行卡等行为;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的任何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本业务时,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若因持卡人造成本行损失的,本行有权进行追索赔偿。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须依照对账单金额按时还款,否则本行将依照《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业务息费标准》等约定的计息规则与收费标准收取相应分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

第二十四条 本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修改或调整本业务相关条约(包括不限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长沙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办理协议(分期收取利息)》)、分期利率及其他息费收取标准等内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长沙银行官方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等,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另行通知。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行有权宣布持卡人的剩余分期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未偿还的分期本金、已分摊的分期利息及提前还款违约金等账户所有应付息费款项。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已充分阅读并了解《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及本协议,自愿遵守上述合约,同意相关业务规则、息费标准,保证本次申请本业务时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本协议与《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或《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要求、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章程》《长沙银行芙蓉信用卡(标准类卡)领用合约》执行。持卡人与本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采用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若对本业务及上述条款有疑问,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67-96511(境内)或+86-731-96511(境外)咨询。本协议模版也可在长沙银行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若需查询已办理的分期记录以及已签署的本协议文本,可通过本行客服热线40067-96511(境内)或+86-731-96511(境外)咨询。

  

若有办理截图,则展示办理截图。若无办理截图,则展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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